产业促进
工大成就梦想 明珠点亮未来
科技资质
项目名称主要条件资助额度咨询电话
政策依据

浙江省科技

型中小企业

  1. 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3. 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4. 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5. 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1 万元补助。

高新科

89506104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 号)《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 号)

国家科技型

中小企业

(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浙江省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 亿元;

  3.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 分。

(二)符合以上1—4 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 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 年1 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高新科

89506104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 号)

浙江省科技小

巨人企业

  1. 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2. 通过自主研发等获得5 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医药制造业的比例不低于6%;

  4. 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达50 人(含)以上;

  5. 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 位或全国前5 位;

  6.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 亿元(含)以上;

  7. 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15%以上,或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8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

  8. 申请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省“ 尖兵”“ 领雁” 研发

攻关计划项目的,可不纳入归口管理部门推荐

限额。

高新科

89506104

《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22〕34号)

浙江省科技领

军企

(一)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通过自主研发等获得20 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三)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0 亿元至50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四)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达100 人(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国前3 位或全球前5 位;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20 亿元(含)以上,其中,属于

人工智能、区块链、柔性电子、空天一体化、前沿新材料、元宇

宙等未来产业领域的,营业收入可放宽至10 亿元(含);

(七)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营业收入、实缴税金、净利润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等五项主要经济指标中至少有两项指标的平均增速高于全省同期GDP 平均增速;

(八)申请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科技领军企业申报省“ 尖兵”“ 领雁” 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的,可不

纳入归口管理部门推荐限额。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省“尖兵”“ 领雁” 科技计划项目,科技领军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3 项。

高新科

89506104

《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2〕34 号)
市级研发中心
  1. 本市注册的,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工业企业;

  2. 企业建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队伍,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10 人以上(软件企业15 人以上),研发人员有与研发方向相匹配的学历或研发背景;

  3. 企业具备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其中,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 平方米以上;专用科研设备原值200 万元以上(软件企业、农业企业专用科研设备原值100 万元以上,软件企业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超过50 人的,科研设备原值可为50 万元以上);

  4. 企业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研发活动单独建账核算。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自筹投入200 万元以上,或研究开发费用自筹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

  5. 企业具备较好的研发成果基础,已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获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 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3 项以上;取得一批科研成果,获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 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3 项以上;

  6. 鼓励与其他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研发中心,提高创新能力。联合组建的研发中心须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组建单位在研发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7.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给予最高20 万元补助。

高新科

89506104

《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杭科高〔2022〕39 号)《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

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 号)

省级研发中心
  1. 已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2. 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 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200 万元以上;

  3. 专职研究开发人员50 人以上(软件类企业100 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4. 研发场地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 万元以上;

  5. 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6.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对新认定(新引进)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最高80 万元补助(补差)。

高新科

89506104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科发高

〔2021〕43 号)《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 号)

省级企业研究

  1. 已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2. 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 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200 万元以上;

  3. 专职研究开发人员50 人以上(软件类企业100 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4. 研发场地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 万元以上;

  5. 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6.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对新认定(新引进)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最高80 万元补助(补差)。

高新科

89506104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科发高

〔2021〕43 号)《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 号)

省级重点企业

研究院

  1. 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2. 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3. 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 亿元以上;

  4. 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0 万元以上;

  5. 专职研究开发人员100 人以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6. 相对集中研发场地2000 平方米以上;

  7. 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0 万元以上;

  8. 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5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9. 企业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和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对新获批建设的重点研究院,将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

高新科

89506104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64 号)

省级重点实验


  1. 重点实验室定位明确、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清晰,紧扣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有组织科研活动;

  2. 研究基础好、实力强,在本领域具有优势和代表性,一般应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解决过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

  3. 拥有高水平的学科、行业带头人,组建交叉性、综合性、“大兵团作战”的科研攻关团队,科研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40 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60%(依托企业独立申报建设的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

  4. 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重点实验室科研场地面积2000 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2000 万元以上。

  5. 以联合组建形式共同申请的,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以依托单位组建条件为主,可共享共建单位的人财物资源,并附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省级政策:经认定,给予200 万一次性奖励。绩效评价三年一次, 排名前1/5的,给予一次性

绩效奖励90 万元。市级政策:对新获批的企业牵头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合作科

89506121

《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浙科发基〔2023〕40 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 号)《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杭政办函〔2023〕78号)

市级新型研发

机构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主要功能和侧重业务不同,分为研究开发型和孵化转化型。

  1. 研究开发型新型研发机构侧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1000 万元,具备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能力;科研人员不少于40 人,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4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 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 万元;

  2. 孵化转化型新型研发机构侧重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活动,两年内孵化(引进)科技企业不少于5 家;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200 万元,科研人员不少于15 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4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 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 万元。

在项目、金融、人才等方面的给予支持,并纳入创新券载体范围。

合作科

89506121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合〔2021〕99 号)

省级新型研发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积极探索原始创新到产业化的新模式,开展前瞻性、引领性科学技术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原则上近三年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2000 万元;科研人员不少于80 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8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 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 万元。在税收、财政、项目、金融、用地、人才方面的给予支持。

合作科

8950612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

见》(浙政办发〔2020〕34 号)

杭州市概念验

证中心

概念验证中心采用先创建、后认定方式进行培育和建设。

(一)创建条件

  1. 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应为在杭依法登记注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具备完善运营管理体系和概念验证服务机制;

  2. 拥有可用于概念验证服务的场地及配套设施,建有概念验证项目清单,拥有一支专门的概念验证服务团队,建立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等专家组成的概念验证服务顾问专家团队;

  3. 围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可在专业技术领域提供概念验证服务;

  4. 聚焦概念验证的核心功能,可面向社会提供概念(项目)遴选识别、验证评估、价值分析、二次开发、中试熟化、投融资、创业孵化等服务。

(二)认定条件

  1. 符合概念验证中心创建条件;

  2. 依托单位应当具备相对固定的概念验证专门用房,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验证分析用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低于500 万元;

  3. 概念验证项目服务的专业化人才不少于30 人,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 人。建立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的概念验证服务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9 人;

  4. 单独或合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 万元;

  5. 建立概念验证项目清单,累计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30 个;年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10 个,其中无隶属或关联的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5 个;

  6. 实现科技成果的样品化、产品化不少于15 项,且落地转化(公司化、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临床批件申报等)项目不少于10 个。创办(孵化)科技型企业不少于5 家且其获得股权融资额不低于2500 万元或实现技术吸纳交易额不低于300 万元。支持开放式创新,鼓励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联合产业链上下游有优势、有条件的创新主体共同为概念验证项目提供中小试等服务。

对列入创建名单的概念

验证中心,市本级给予

50 万元创建资助;对认定

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

年度服务绩效市本级给

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高新科

89506123

《杭州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杭科高〔2022〕142 号)《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首选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杭科策〔2022〕136号)


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名称主要条件资助额度咨询电话
政策依据

创新券

向非关联的各级各类创新载体购买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专利分析评估等形式科技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将企业创新券使用范围扩大到长三角地区,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对通过区创新券使用审核的企业。

给予不超过服务合同总额的最高30%的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最高2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最高 10万元。

合作科89506121

《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千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号)

技术交易奖励政策

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对企业按年度累计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每新增 500 万元奖励1万元,年度奖励最高 200万元。

合作科89506121

《关于印发《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杭科策(2022)136号)

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政策

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金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实现落地转化的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总决赛优胜企业、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奖企业。1、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予500万元奖励:2、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金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子200万元奖励:3、对实现落地转化的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总决赛优胜企业、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奖企业给子 100万元资助。合作科89506121《关于印发《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千政策措施》的通知》(杭科策(2022)136号)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1. 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拥有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2. 企业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且为非上市企业;

  3. 企业 2023 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 亿元人民币;

  4. 全国赛按照初创企业组和成长企业组进行比赛。工商注册日期在 2023 年1月1日(含)之后的企业可参加初创企业组比赛,其他企业参加成长企业组比赛:

  5. 入围全国赛的成长组企业须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登记网址:www.innofund.gov.cn

  6. 在往届大赛全国总决赛或全国行业总决赛中获得一、二、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不参加本届大赛。

获得国家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 50万元、30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合作科89506121《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千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号)

国际、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活动补助

报经区政府批准的在国际、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最高 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合作科89506121《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千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号)


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创新站
项目名称主要条件资助额度咨询电话
政策依据

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1. 在杭州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2. 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专家本人订院士、专家工作站共建协议。其中:签约的建站院士必须符合建站数量要求(在职院士全国范围内建站1家、退休院士全国范围内建站不超过3家):签约的建站专家在杭州市的建站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

  3. 与院士、专家或其创新团队签有明确的科技项目合作协议(合同);

  4. 建站主体本身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拥有研发团队

  5. 建站主体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合作方向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已与院士、专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建有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按照上级要求给予相应比例配套补助。

学会科 89507201

《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版)8(杭院服协(2022)1号)

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1. 申请单位与院士或专家签订合作期为三年及以上的建站协议,并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2. 申请省级工作站必须已认定为市级工作站;

  3. 申请省级院士工作站的签约院士须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文件要求

  4. 签约建站院士或建站专家及其团队的研究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双方合作领域要聚焦我省重点技术领域和未来重点发展产业,或各地重点发展和扶持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

  5. 建站的院士、专家以建站单位名义聘请,实行柔性合作,在站服务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其服务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

按照上级要求给予相应比例配套补助

学会科 89507201

《浙江省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版)8(浙院协(2022)1号)

市级博士创新站


  1. 在杭州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和合作项目,能为博士及其创新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已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申请建设博士创新站;

  2. 建站博士应为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职工,申请建站时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 周岁;

  3. 建站单位与相关领域1 名及以上博士签订博士创新站共建协议和科技项目合作协议(合同),协议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 年;

  4. 每名博士领衔的博士创新站原则上不超过1 家,博士团队成员不少于3 人;

  5. 建站单位与博士及其创新团队合作方向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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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科

89507201

《杭州市博士创新站管理办法(试行)》(杭科协〔2022〕22 号)

省级博士创新站
  1. 1、建站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浙江省内注册,经营状况良好,能够为博士及其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相关技术人才提供实践平台,保障合作项目的资金投入;

  2. 建站博士与建站单位应无人事隶属关系,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研发、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责任心;

  3. 省级创新站要遵照“五个一”的标准建设,即至少一位博士领衔,承担一个研发项目,组建一支研发服务团队,实践培养一批技术人才,服务一家企业。原则上每位博士领衔的省级创新站不超过1 家,合作期限不少于3 年,项目合作资金累计不少于20 万元;

  4. 申请省级创新站的建站单位与合作博士须开展有效合作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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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科

89507201

《浙江省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协〔2022〕5 号)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市级孵化器包括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和市级专业化孵化器两种类型。

(一)申请认定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运营主体应依法登记注册,发展方向清晰,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运营满1 年;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 平方米。其中,用于企业孵化的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有效租期应不少于3 年;

  3.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 名,配备创业导师不少于2 名;

  4.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 家,且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5. 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1 家;

  6. 孵化器运营主体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申请认定市级专业化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市级标准化孵化器申请认定条件;

  2.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60%;

  3. 能够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对新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合作科

89506114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杭科高〔2023〕118 号)《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 号)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 年,且在火炬统计平台报送上一年度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 以上。须满足至少3 年有效租期;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 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 名创业导师;

  5. 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35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 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15 家以上。

(二)省级专业化孵化器: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低于25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 家,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10 家以上。

市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A 类给予50 万元奖励。

合作科

89506114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 号)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 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75%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 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 名创业导师;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 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 家以上。

(二)国家级专业化孵化器: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 家且每

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 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 家以上。

市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级孵化器A 类给予100 万元奖励。

合作科89506114《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

市级众创空间

  1. 运营单位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空间运营满12 个月;
  2. 具有不低于500 平方米的孵化场地,属于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 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3. 管理运作规范,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服务能力。申请备案时,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不少于15 家,其中经备案的企业不少于8 家;

  4. 设立面向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的创投基(资)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创投基(资)金,额度不低于300 万元。申请备案时,有不少于2 家创客企业(含毕业企业)获得投资,每家投资金额不低于5 万元;

  5. 拥有至少3 名具备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集聚至少5 名创业导师,每年举办不少于10 场次的创业大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教育等创新创业活动。

对年度市级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的运营资助,单个空间最多可享受不超过3 年的运营资助。合作科89506114《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杭科高[2021]90 号)

省级众创空间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满12 个月;
  2. 拥有不低于5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 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 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3. 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5 家;

  4. 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 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 家获得融资;

  5. 每年有不少于2 个典型孵化案例;

  6. 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 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 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7.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 场次;

  8. 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和省科技厅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市级奖励:对年度市级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的运营资助,单个空间最多可享受不超过3 年的运营资助。省级奖励:对年度省级众创空间评价结果排名前20 位的,每家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合作科89506114《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 号)《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杭科高[2021]90 号)

国家级众创空间

  1. 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 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运营时间满18 个月;

  4. 拥有不低于5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 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5. 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 家;

  6. 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 家获得融资;

  7. 每年有不少于3 个典型孵化案例;

  8. 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 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 场次;

  10. 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市级奖励:对年度市级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的运营资助,单个空间最多可享受不超过3 年的运营资助。合作科89506114《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国科火字[2017]120 号)《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杭科高[2021]90 号)

区科创园扶持政策

  1. 运营主体须在拱墅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实际注册且园区运营经历1 年以上,致力于科技产业发展;
  2. 同一运营主体下已实际投用的物业总运营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0 平方米,园区企业入驻率已达到50%以上或10000 平方米;

  3. 园区具有较完善的科技企业招引制度和服务体系,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服务人员至少3 名;

  4. 认定时园区内办公的科技型企业入驻面积不少于总入驻企业60%,科技型企业主要指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科技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以工商主营业务登记和统计行业代码为准。同时,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雏鹰计划企业等科技资质企业3 家(含)以上;

  5. 认定时园区入驻企业拥有专利、软著等知识产权件数在15 件(含)以上;

  6. 运营主体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对区科创园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经认定,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 元、最高不超过1000 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按照办公区域每人(以当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为依据)不超过15 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区科创园符合扶持政策的科技型企业需注册并实际入驻区科创园,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新认定(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新设立(新引进)年度研发投入在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补贴时间自符合条件之日开始计,原则上以次年补上一年度房租。条件失效则不再补贴。)

合作科89506114《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 号)
区属国有运营孵化器扶持政策入驻区属国有运营孵化器的科技型孵化企业。补贴时间自孵化企业入驻之日开始计,原则上以次年补上一年度房租。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三年内每天每平方米1 元、最高不超过100 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按照办公区域每人(以当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为依据)不超过15 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区属国有运营孵化器与区科创园为同一物业,单个企业的房租政策不重复享受)合作科89506114《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 号)
孵化器培育企业奖励政策

对市级年度绩效评价为三星及以上等次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培育企业奖励政策:

  1. 符合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 年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

  2. 符合孵化企业在毕业1 年后3 年内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给予所在市级孵化器每家不超过15 万元的绩效奖励(市级奖励);

2、给予所在市级孵化器每家最高7.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级奖励)。

(符合相应条件兑现相应政策)

合作科89506114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杭科高〔2023〕118号)

《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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