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主要条件 | 资助额度 | 咨询电话 | 政策依据 |
浙江省科技 型中小企业 |
| 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1 万元补助。 | 高新科 89506104 |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 号)《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 号) |
国家科技型 中小企业 | (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二)符合以上1—4 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 年1 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高新科 89506104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 号) |
浙江省科技小 巨人企业 |
| 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省“ 尖兵”“ 领雁” 研发 攻关计划项目的,可不纳入归口管理部门推荐 限额。 | 高新科 89506104 | 《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22〕34号) |
浙江省科技领 军企 | (一)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通过自主研发等获得20 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三)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0 亿元至50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四)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达100 人(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国前3 位或全球前5 位;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20 亿元(含)以上,其中,属于 人工智能、区块链、柔性电子、空天一体化、前沿新材料、元宇 宙等未来产业领域的,营业收入可放宽至10 亿元(含); (七)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营业收入、实缴税金、净利润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等五项主要经济指标中至少有两项指标的平均增速高于全省同期GDP 平均增速; (八)申请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科技领军企业申报省“ 尖兵”“ 领雁” 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的,可不 纳入归口管理部门推荐限额。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省“尖兵”“ 领雁” 科技计划项目,科技领军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3 项。 | 高新科 89506104 | 《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2〕34 号) |
市级研发中心 |
| 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给予最高20 万元补助。 | 高新科 89506104 | 《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杭科高〔2022〕39 号)《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 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 号) |
省级研发中心 |
| 对新认定(新引进)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最高80 万元补助(补差)。 | 高新科 89506104 |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科发高 〔2021〕43 号)《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 号) |
省级企业研究 院 |
| 对新认定(新引进)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最高80 万元补助(补差)。 | 高新科 89506104 |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科发高 〔2021〕43 号)《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 号) |
省级重点企业 研究院 |
| 对新获批建设的重点研究院,将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 | 高新科 89506104 |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64 号) |
省级重点实验 |
| 省级政策:经认定,给予200 万一次性奖励。绩效评价三年一次, 排名前1/5的,给予一次性 绩效奖励90 万元。市级政策:对新获批的企业牵头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合作科 89506121 | 《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浙科发基〔2023〕40 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 号)《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杭政办函〔2023〕78号) |
市级新型研发 机构 |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主要功能和侧重业务不同,分为研究开发型和孵化转化型。
| 在项目、金融、人才等方面的给予支持,并纳入创新券载体范围。 | 合作科 89506121 |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合〔2021〕99 号) |
省级新型研发 机 |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积极探索原始创新到产业化的新模式,开展前瞻性、引领性科学技术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原则上近三年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2000 万元;科研人员不少于80 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8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 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 万元。 | 在税收、财政、项目、金融、用地、人才方面的给予支持。 | 合作科 89506121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 见》(浙政办发〔2020〕34 号) |
杭州市概念验 证中心 | 概念验证中心采用先创建、后认定方式进行培育和建设。 (一)创建条件
(二)认定条件
| 对列入创建名单的概念 验证中心,市本级给予 50 万元创建资助;对认定 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 年度服务绩效市本级给 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 高新科 89506123 | 《杭州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杭科高〔2022〕142 号)《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首选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杭科策〔2022〕136号) |
项目名称 | 主要条件 | 资助额度 | 咨询电话 | 政策依据 |
创新券 | 向非关联的各级各类创新载体购买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专利分析评估等形式科技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将企业创新券使用范围扩大到长三角地区,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对通过区创新券使用审核的企业。 | 给予不超过服务合同总额的最高30%的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最高2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最高 10万元。 | 合作科89506121 | 《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千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号) |
技术交易奖励政策 | 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对企业按年度累计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每新增 500 万元奖励1万元,年度奖励最高 200万元。 | 合作科89506121 | 《关于印发《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杭科策(2022)136号) |
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政策 | 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金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实现落地转化的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总决赛优胜企业、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奖企业。 | 1、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予500万元奖励:2、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金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子200万元奖励:3、对实现落地转化的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总决赛优胜企业、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奖企业给子 100万元资助。 | 合作科89506121 | 《关于印发《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千政策措施》的通知》(杭科策(2022)136号) |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
| 获得国家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 50万元、30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合作科89506121 | 《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千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号) |
国际、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活动补助 | 报经区政府批准的在国际、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活动。 |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最高 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 | 合作科89506121 | 《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千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号) |
项目名称 | 主要条件 | 资助额度 | 咨询电话 | 政策依据 |
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
| 按照上级要求给予相应比例配套补助。 | 学会科 89507201 | 《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版)8(杭院服协(2022)1号) |
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
| 按照上级要求给予相应比例配套补助 | 学会科 89507201 | 《浙江省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版)8(浙院协(2022)1号) |
市级博士创新站 |
| / | 学会科 89507201 | 《杭州市博士创新站管理办法(试行)》(杭科协〔2022〕22 号) |
省级博士创新站 |
| / | 学会科 89507201 | 《浙江省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协〔2022〕5 号) |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 市级孵化器包括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和市级专业化孵化器两种类型。 (一)申请认定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申请认定市级专业化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 对新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合作科 89506114 |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杭科高〔2023〕118 号)《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 号)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 (一)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省级专业化孵化器: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低于25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 家,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10 家以上。 | 市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A 类给予50 万元奖励。 | 合作科 89506114 |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 号) |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 (一)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国家级专业化孵化器: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 家且每 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 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 家以上。 | 市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级孵化器A 类给予100 万元奖励。 | 合作科89506114 |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 |
市级众创空间 |
| 对年度市级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的运营资助,单个空间最多可享受不超过3 年的运营资助。 | 合作科89506114 | 《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杭科高[2021]90 号) |
省级众创空间 |
| 市级奖励:对年度市级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的运营资助,单个空间最多可享受不超过3 年的运营资助。省级奖励:对年度省级众创空间评价结果排名前20 位的,每家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合作科89506114 | 《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 号)《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杭科高[2021]90 号) |
国家级众创空间 |
| 市级奖励:对年度市级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的运营资助,单个空间最多可享受不超过3 年的运营资助。 | 合作科89506114 | 《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国科火字[2017]120 号)《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杭科高[2021]90 号) |
区科创园扶持政策 |
| 对区科创园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经认定,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 元、最高不超过1000 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按照办公区域每人(以当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为依据)不超过15 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区科创园符合扶持政策的科技型企业需注册并实际入驻区科创园,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新认定(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新设立(新引进)年度研发投入在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补贴时间自符合条件之日开始计,原则上以次年补上一年度房租。条件失效则不再补贴。) | 合作科89506114 | 《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 号) |
区属国有运营孵化器扶持政策 | 入驻区属国有运营孵化器的科技型孵化企业。补贴时间自孵化企业入驻之日开始计,原则上以次年补上一年度房租。 | 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三年内每天每平方米1 元、最高不超过100 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按照办公区域每人(以当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为依据)不超过15 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区属国有运营孵化器与区科创园为同一物业,单个企业的房租政策不重复享受) | 合作科89506114 | 《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 号) |
孵化器培育企业奖励政策 | 对市级年度绩效评价为三星及以上等次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培育企业奖励政策:
| 1、给予所在市级孵化器每家不超过15 万元的绩效奖励(市级奖励); 2、给予所在市级孵化器每家最高7.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级奖励)。 (符合相应条件兑现相应政策) | 合作科89506114 |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杭科高〔2023〕118号) 《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